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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鉴于前述已经确认被诉处罚决定认定苏嘉鸿构成内幕交易事实不清,因此对本案被诉处罚决定违法所得计算是否正确的分析已显得没有必要,不再论述。需要指出的是,本案违法所得具体计算是否正确的讨论或许不再必要,但对于本案关于违法所得计算标准及其依据的争议仍有必要予以回应。法院注意到,苏嘉鸿在行政复议程序中提出被诉处罚决定对违法所得的计算有悖于中国证监会《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行为认定指引(试行)》中关于违法所得的计算标准和方式;中国证监会在被诉复议决定中指出该认定指引属于内部制定的指引性、参考性文件,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在本案二审诉讼过程中,中国证监会又提出,该指引制定于2007年,较为陈旧,目前在处理内幕交易案件时原则上已不参考该指引的内容。对此,法院认为,行政处罚不仅要合法,还要公正,而且公正不仅要实现,还要以当事人看得见、容易接受的方式实现。违法所得的计算标准和方式,不仅涉及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问题,也直接影响被处罚人的重大财产权益,理当标准明确、方式清晰,并公之于众,具有可验证性,以提升当事人对违法行为制裁后果的预期,也有利于对行政处罚进行事后监督。本案中,尽管中国证监会主张其制定的《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行为认定指引(试行)》为内部参考性文件,不具有法律效力,且较为陈旧,执法中已不再参考该指引的内容,但法院注意到,该指引能通过互联网等公开渠道查询到,且其中包括违法所得计算标准和方式等直接涉及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内容,在没有证据表明该指引已被明确废止的情况下,即使该指引不具有法律效力,对被处罚人而言,在一定程度上也是评价行政处罚违法所得计算是否合法公正的重要标准,因此,苏嘉鸿在本案中主张适用该指引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中国证监会如果要否定苏嘉鸿的该主张,仅有该认定指引属于内部参考文件、违法所得的计算惯例以及证券交易所计算专业统计作为答辩理由,显然是不够的,而且计算惯例以及专业统计的合法性本身,同样需要清晰、公开的标准加以衡量。被诉复议决定认为“本案违法所得的计算符合法律规定,计算数据准确”,只有寥寥数语,没有相应的理由说明,看不出中国证监会认真审慎履行法定复议监督职责,这样的决定也很难让人信服。对此,法院认为,中国证监会作为证券监管专门机关,此前制定《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行为认定指引(试行)》,是促进自身行政权力依法公正行使的重要方式和有益尝试,即使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变化,认为该指引的许多内容需要与时俱进进行更新,那也有责任且有能力修改完善该指引。如此,既可以为自身执法提供规范指引,推进执法规范化,也可以给市场主体提供行为指引和法律预期,提升执法行为的可接受性,最终促进对内幕交易行为的规制效果。该建议,希望中国证监会认真考虑和采纳。

程序合法性正当性问题本案涉及的行政程序和一审程序合法性问题,是本案的第五个争议焦点。苏嘉鸿认为,被诉处罚决定程序不公正,不客观,没有按照法律要求客观公正收集证据、认定事实,而且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被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交了一份“涉密证据”,用以证明上诉人与殷卫国“45次通话记录”“71次短信联系”的事实,该证据无论在庭前证据交换环节还是在开庭时都没有进行质证,即使涉密也应当经过质证才能作为裁判的根据。中国证监会认为,被诉处罚决定作出前依法对威华股份及相关人员进行了检查、调查,告知苏嘉鸿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等,保障了苏嘉鸿的陈述申辩权利,一审法院对其提交的涉密证据未在开庭时公开质证并无不当,符合法定程序。

但牌照的申请要求难度不低。根据《规定》要求,新申请许可证的单位必须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其次是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因此,2016年8月今日头条收购了运城市阳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后者是山西一家具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视频公司,由此今日头条的视频业务也交由其运作。

“大妖股诚迈科技今晚披露一季度业绩预告,由盈利转亏损550万至700万,这只个股由于蹭上了次新板块和芯片概念,最近连续多个涨停。这种股票没有什么逻辑,就是赌,被套了千万别死扛或补仓。”有机构人士点评称。事实上,不少机构人士在与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沟通时均表示,“妖股”的回落是必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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